在離婚案件中,如果對方惡意轉移、隱藏、揮霍或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怎么辦?哪些情況適用于財產保全措施?在離婚案件中,雙方當事人之所以離婚,大多數(shù)在情感上已經(jīng)完全破裂,雙方不但沒有夫妻之間的感情,反而均視對方為仇人一樣。在這種情況下,一方出于報復對方或者全部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惡意轉移、隱藏、揮霍或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也屢見不鮮。那么,作為救濟措施,應當怎么辦呢?可以通過訴訟財產保全措施來進行防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范圍內,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shù)額。
所謂財產保全,是指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免受損失而采取的訴訟上的保護性措施。在離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私自隱藏、處分、轉移,從而導致對方在法院判決后分割共同財產時使判決變?yōu)橐患埧瘴牡那闆r并不鮮見。為了防止出現(xiàn)這種情況,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財產保全可以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如果在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存在惡意轉移、隱藏、揮霍、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從而產生危及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清償?shù)纫幌盗袉栴}時,在情況緊急、迫在眉睫時,另一方當事人有必要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決不能執(zhí)行或難以執(zhí)行的,可以根據(jù)他方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對爭議的財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以保證判決的順利執(zhí)行。

適用財產保全措施也有限制:訴訟財產保全主要適用于給付之訴,單純的確認之訴或變更之訴,判決不具有給付內容時,一般不發(fā)生判決不能執(zhí)行的危險,不適用訴訟財產保全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范圍內,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shù)額。
所謂財產保全,是指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免受損失而采取的訴訟上的保護性措施。在離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私自隱藏、處分、轉移,從而導致對方在法院判決后分割共同財產時使判決變?yōu)橐患埧瘴牡那闆r并不鮮見。為了防止出現(xiàn)這種情況,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財產保全可以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如果在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存在惡意轉移、隱藏、揮霍、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從而產生危及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清償?shù)纫幌盗袉栴}時,在情況緊急、迫在眉睫時,另一方當事人有必要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決不能執(zhí)行或難以執(zhí)行的,可以根據(jù)他方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對爭議的財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以保證判決的順利執(zhí)行。

適用財產保全措施也有限制:訴訟財產保全主要適用于給付之訴,單純的確認之訴或變更之訴,判決不具有給付內容時,一般不發(fā)生判決不能執(zhí)行的危險,不適用訴訟財產保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