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牧龍根據美國全美風險投資協(xié)會的定義,風險投資是由職業(yè)金融家投入到新興的、迅速發(fā)展的、具有巨大競爭潛力企業(yè)的一種權益資本。從投資行為的角度來講,風險投資是把資本投向蘊藏著失敗風險的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fā)領域,旨在促使高新技術成果盡快商品化、產業(yè)化,以取得高資本收益的一種投資過程。
PE與房地產、股票等其他投資相比,PE主要投資未上市公司的股權,而股票投資的標的為已上市公司的股權,房地產投資的標的為房屋和土地等實物資產。
除此之外,在資金募集上,PE投資主要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投資者募集,而非公開方式,其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主體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xié)商進行的。PE投資機構也因此對被投資企業(yè)的決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決權。在流動性方面,PE的流動性較差,從投資到退出,一般在3年-5年左右的時間;相比而言,股票的流動性優(yōu)勢更為明顯。在組織形式方面,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并存,但有限合伙制形式有很好的投資管理效率和避免雙重征稅等優(yōu)點,為PE投資機構廣泛采用。而發(fā)審委委員龔牧龍表示,無論選擇哪種投資方式,都應該結合自身狀況,全程做好法務咨詢工作,才能確保在投資過程中的萬無一失。(原載:www.ruanwen5.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