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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商標法》的嚴格規(guī)定,如果一個商標注冊的時候是文字和圖形一起組合注冊的,那么使用的時候是不循序分開使用的,如果長期這樣使用,或者從來沒有規(guī)范使用過而被競爭對手抓住了把柄,可能會據(jù)此向商標局提出商標爭議,使本企業(yè)的商標權受損。那么,商標應該在何種情況下分開使用才是符合規(guī)定的呢?鑫彭知識產權將在下文中問您詳細介紹。
這個問題一般問的是組合商標的用法。組合商標指的是,是指用“文字、圖形、字母、數(shù)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六要素中任何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要素組合而成的商標?!渡虡朔ā芬?guī)定,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志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
所以,對于組合商標如果在實際使用時,只使用了其中一部分內容,那么其與《商標注冊證》上核準的標志就有明顯差別,相當于構成了一個新的商標標志。
(1)如果將該標志使用在同種商品上,同時加注注冊商標的®標志,則違法商標法的規(guī)定,構成“冒充注冊商標”行為。
(2)如果將該標志使用在同種商品上,不加注注冊商標標志,但該標志在同類商品上已經被他人申請為注冊商標,則此行為就構成未經授權使用的商標侵權行為。
(3)如果將該標志使用在同種商品上,不加注注冊商標標志,該標志也沒有被他人申請為注冊商標,這就屬于商標的不規(guī)范使用,顯然這是在給競爭對手留有把柄。
所以,組合商標分開使用需謹慎,不過呢可以采取另外一種商標注冊策略,《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均沒有對注冊商標的組合使用作出不允許的禁止性規(guī)定,因此,在商標使用的實踐中,是允許分開注冊的商標進行組合使用的。
不過,組合使用的商標要么分別標注注冊標記,要么都不標注注冊標記。因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注冊商標組合后,僅使用一個注冊標記,以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注冊商標組合使用但改變了原注冊商標的核定內容,都將構成冒充注冊商標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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