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集體商標
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xié)會或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集體商標的主要特點為:
(1)其所有權屬于一個集體,以團體、協(xié)會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注冊;
(2)由集體成員共同使用,不是該集體的成員不能使用;
(3)該集體的成員只能在商事活動中使用該集體商標;
(4)作用在于表明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來源于該集體的成員,以便與非這個集體的成員商品或者服務相區(qū)別。
二、證明商標
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jiān)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證明商標的主要特點為:
(1)由對某些商品或者服務在所欲證明的事項上具有監(jiān)督能力的組織申請注冊;
(2)證明商標持有人不得使用該商標,而只能由該組織認定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3)作用是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點品質,而非僅指示來源。
三、地理標志
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qū),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qū)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并非任何一個產地名加一個通用名稱就能構成地理標志。地理標志要求商品的特定品質、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與該產地有密切的聯(lián)系。地理標志只能讓消費者借以區(qū)分商品產地,而不能具體到某一個生產者,同時地理標志也不宜由一人壟斷。地理標志不能由單個企業(yè)或個人申請注冊,只能由具備條件的相關組織作為證明商標、集體商標申請注冊。
四、共有商標
共有商標是指兩個以上的主體共同享有和行使一個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標。
共有商標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主體是兩個以上的權利人;
(2)客體是一個注冊商標;
(3)共有商標的數(shù)個主體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共有商標幾個主體之間應當訂立共有協(xié)議,確定相互之間權力義務關系;共有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標專用權是經過商標局核準的,注冊后不得自行更換;有變動的,也須經過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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