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顯著性:
根據(jù)泰國商標法第七條規(guī)定,下列名稱具有顯著性:
a.自然人名/不是其本意的姓氏/法人名稱/特別設計過的商號;
b.直接描述商品質量或特點的,并且不含地理名稱的;
c.特別設計過的顏色的組合/設計過的字母數(shù)字或者自創(chuàng)的詞語;
d.申請人或者其他人的簽名,前提是必須得到這個人的許可;
e.某個已去世的人或申請人的肖像,前提是必須得到這個人的許可;
f.自創(chuàng)的圖形。
商標的顯著性還可以通過使用來取得,既使未達到上述要求。
(二)在泰國,下列要素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1)皇家政府機構的徽記和印章
(2)國旗及任何官方/皇家旗幟
(3)皇家姓名
(4)皇室熱人員的肖像
(5)任何可能指向皇室人員的名字/詞語或者短語或者標記
(6)外國國名/國徽或國際間組織的名字或徽記,除非得到這個國家或組織的許可。
(7)紅十字紅新月
(8)與泰國政府/他國政府/國際間組織頒發(fā)的任何獎章文書等相同或近似的標志
(9)違反社會道德的
(10)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
(11)地理標志法里受保護的地名
(12)這個里面提到的其他不可注冊的商標
(三)在先審查:
如商標局覺得商標申請與在先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所有人非同一人),商品相關或近似的,則商標局可認為該商標注冊會造成混淆,不予注冊。
泰國商標審查中還有一個特別之處,根據(jù)商標法第14條規(guī)定:“相同/近似商標由同一申請人申請的,商標局會要求申請人將其商標關聯(lián)起來,以免造成市場誤認,適用于不同類別的申請”,因此,如果申請人在泰國以往注冊過同一商標或者同一商標一次性辦理多類的情況下,官方通常會下發(fā)審查意見要求申請人將其關聯(lián),這一關聯(lián)制度除了適用于注冊環(huán)節(jié),在商標轉讓程序中也適用這一條法律規(guī)定。
除上述規(guī)定外,泰國商標對中文商標審查是較嚴的,如某客戶的中文商標中的“香”、“巨”會被單獨解釋成字面意思,判定這樣的字缺乏顯著性而下發(fā)審查意見,對中文的逐字翻譯解釋基本上使得審查意見下發(fā)率很高,這種情況下往往就需要通過放棄專用權來通過審查(少數(shù)特別案例可以選擇進行抗辯)。
值得注意的是,放棄專用權、關聯(lián)相同或近似商標均無法在申請時提出,只能在審查意見的答復中予以解決,這就使得泰國商標注冊的費用無形增加。因此,希望通過本文介紹,幫助企業(yè)在辦理泰國商標注冊時規(guī)避上述情況而節(jié)省有關成本。